(2013)荣崖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汤天进与王洪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进,王洪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37号原���汤天进,居民。被告王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天进诉被告王洪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天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