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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汤天进与王洪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进,王洪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37号原���汤天进,居民。被告王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天进诉被告王洪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天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