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法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袁梅与张洁、黄雪梅、南京文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南京文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袁梅,张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法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黄雪梅。委托代理人赵俊毅。委托代理人蒋险峰。被申请人南京文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梅,第三人张洁委托代理人王慷。申请人黄雪梅以被申请人文光机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袁某已去世,继承人袁梅和张洁就袁某股份继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后,文光机电公司实际已不再经营,此后,文光机电公司又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袁梅也已下落不明,公司一直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文光机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雪梅系被申请人文光机电公司股东。文光机电公司于1993年12月23日设立,原有2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袁某、黄雪梅,法定代表人为袁某。2008年1月24日,袁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即第三人张洁和袁梅就袁某遗产继承一案诉至法院,其中遗产范围包括袁某在文光机电公司所享有的50%股份。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2008)白民一初字第513号和(2008)宁民一终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张洁和袁梅对被继承人袁某在文光机电公司享有的50%股份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文光机电公司实际已处于歇业状态。2010年11月24日,申请人黄雪梅与第三人张洁、袁梅就文光机电公司股东权益争议达成协议约定:1、文光机电公司存放于本市太平南路469号内的货物分配方案为黄雪梅一半,袁梅和张洁一半;2、袁梅所持有的文光机电公司的公章交由法院封存;3、文光机电公司其余资产待公司清算完毕后一并依法处理;4、在公司清算程序完结前,各方均不能对公司所属任何资产进行处理。协议签订后,文光公司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1年5月28日,申请人黄雪梅向第三人张洁和袁梅邮寄了“关于召开南京文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第三人于同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市太平南路469号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文光机电公司解散事宜作出决议,但由于第三人袁梅拒收,未能按期召开股东会会议。2011年7月1日,申请人黄雪梅通过江苏法制报向第三人张洁和袁梅再次送达“关于召开南京文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第三人于同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市太平南路469号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文光机电公司解散事宜作出决议,由于第三人袁梅仍然不配合,最终未能按期召开。2011年10月25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依法吊销了文光机电公司的营业执照。由于第三人袁梅下落不明,致使各方也一直无法按2010年11月24日协议约定成立清算组对文光机电公司进行清算,2012年12月24日,申请人黄雪梅向本院申请对文光机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申请人黄雪梅的委托代理人赵俊毅,第三人张洁的委托代理人王慷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到庭的第三人张洁对文光机电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公章已交由法院执行局封存,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以及三方曾于2010年11月24日达成协议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由于第三人袁梅的不配合以及后期下落不明致使文光机电公司一直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黄雪梅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第三人张洁无异议,由于第三人袁梅下落不明,双方无法进行和解,同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雪梅系被申请人文光机电公司股东,具备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因被申请人文光机电公司在第三人就股权继承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已不在经营,2011年10月又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各方在解决股东权益纠纷过程中也曾达成协议拟对公司进行清算,因第三人袁梅下落不明一直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对文光机电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有利于理清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三方2010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来看,文光机电公司尚有少量资产可作为清算费用,具备了清算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黄雪梅对文光机电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喻向东审 判 员 顾 竞代理审判员 常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