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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执民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与徐世表、戴望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徐世表,戴望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统卫。被执行人徐世表。被执行人戴望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00832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世表、戴望远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世表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世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林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郑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