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吕惠满与王建国、王翠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满,王建国,王翠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吕惠满。委托代理人柯永根。被告王建国。被告王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惠满与被告王建国、被告王翠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惠满于2013年8月8日以其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惠满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惠满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吕惠满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