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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闫某某对该案的管辖权有异议,原告将在某某县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