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齐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甲,仰某,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04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甲,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齐某丙,男,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齐某甲之父。被执行人仰某。被执行人齐某乙。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与被执行人仰某、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仰某、齐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仰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龙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