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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何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何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生于1961年05月01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居民。被执行人何天利,男,生于1965年01月07日,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文斌,男,生于1944年1月1日,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农民。系何天利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7月26日(2012)凤翔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建军与何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和被执行人何天利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缴纳执行费200元。共计人民币20500元。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何天利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所有新A18B**号水泥罐装汽车一辆,并在该市建行有存款13990元。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电话中自愿放弃2000元,被执行人何天利之父何文斌在2013年8月6日下午同意接听儿子电话转达法院意见,被执行人何天利将钱邮回后,委托代理人何文斌向法院交18000元本金和500元诉讼费,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