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晋予,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3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晋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21时55分,被告人焦晋予醉酒后驾驶豫NM05**号轿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长征路由南向北左转弯入团结路陈XX驾驶的豫NMD0**号本田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晋予驾车逃逸。被告人焦晋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焦晋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4.76mg/100ml。民事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晋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晋予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闫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晋予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晋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晋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欣审判员 周献忠审判员 王兴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