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饶庭华与桂林市象山环球电器经营部、钟玉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庭华,桂林市象山环球电器经营部,钟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饶庭华。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环球电器经营部。被执行人钟玉坤。申请执行人饶庭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环球电器经营部、钟玉坤退股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31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饶庭华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环球电器经营部、钟玉坤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