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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国良与张业楠、党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良,张业楠,党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高国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章,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高国良姐夫。特别授权。被告张业楠,无职业。被告党立娟,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良与被告张业楠、党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良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高国良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