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国良与张业楠、党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良,张业楠,党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高国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章,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高国良姐夫。特别授权。被告张业楠,无职业。被告党立娟,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良与被告张业楠、党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良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高国良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