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游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434号申请执行人游某,女,汉族,1932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某,男,汉族,1949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游某与被执行人徐某、陆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8213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21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郑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