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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周小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小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号。代表人:沈业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明,年籍住址不详。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周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水红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周小明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卡号为51×××43。2009年2月18日,被告所持之卡出现透支,截止至2012年9月,被告已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930.3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周小明归还欠款1930.32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的被告准确的户籍登记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