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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商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