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刚与被告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陶刚。被告:姚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刚与被告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诉讼保全费1860元,共4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競进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庆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判员谢仕生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唐铭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