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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刚与被告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陶刚。被告:姚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刚与被告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诉讼保全费1860元,共4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競进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庆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判员谢仕生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唐铭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