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3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2012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翁利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翁利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成立,被告人XX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2年3月期间,该公司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XX便要他人虚开了伪造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即缴款单位为上海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3份,上海正烨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1份,上海贸和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1份),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5651.35元,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110892.31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XX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君悦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台州久弘电梯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抵扣的税款110892.31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XX将台州久弘电梯有��公司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份、相应附属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5张、浦东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证人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税收通用缴款书、鉴别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上海贸和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正烨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司基本情况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所在单位、被告人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计人民币13565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被告人XX为逃避打击,将已被立案侦查的单位注销,使公诉机��无法追诉,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XX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被告人XX到案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公司已退还抵扣的税款,积极弥补了国家的损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