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张俊青、李景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青,李景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青,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张俊青之子)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斌,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现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青因与被上诉人李景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上诉人张俊青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XX,被上诉人李景斌及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新友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书卿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