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威与何景涛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威,何景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景涛。再审申请人陈威因与被申请人何景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威申请再审称:1.何景涛并非福建师范大学或海军工程大学的工作人员,并不能直接为陈威办理相关事宜,何景涛向其收取的是中介费,并无证据表明何景涛支付款项的目的系用于贿赂,一审认定该款项性质属于贿赂,缺乏事实依据。2.二审以何景涛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认为本案属于诈骗,进而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陈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何景涛提交书面意见认为,陈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何景涛在一审时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表明其在本案纠纷中被案外人���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受理,二审据此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进而裁定驳回起诉,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陈威在申请再审时申称,其因本案纠纷亦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而未予受理。对该主张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成立。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贿赂的问题,则不属于生效裁定的驳回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陈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