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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知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彪马欧洲公司与郑冬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郑冬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委托代理人虞晓、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冬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郑冬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佳丹代理审判员  周 华代理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