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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从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从华,郭怀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岳从华。被执行人:郭怀所。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怀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怀所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怀所所有的车牌号为皖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书 记 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