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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小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杨小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伟力被告杨小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杨小岗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被告杨小岗负担205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2051.5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