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姚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清,姜反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姚国清,男,住本市。被执行人姜反修,女,住本市。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姜反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反修在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姜反修在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