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范安乐,叶挺勇,张素芬,张福林,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朱彩莲,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范安乐。被执行人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兴。被执行人范安乐。被执行人叶挺勇。被执行人张素芬。被执行人张福林。被执行人陈兴。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范安乐、叶挺勇、张素芬、张福林、陈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范安乐、叶挺勇、张素芬、张福林、陈兴需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福林因涉及刑事案件,其所有的资产被公安部门查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范安乐、叶挺勇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截止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范安乐、叶挺勇、张素芬、张福林、陈兴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400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8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福林因涉及刑事案件,其所有的资产被公安部门查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范安乐、叶挺勇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彩钢有限公司、范安乐、叶挺勇、张素芬、张福林、陈兴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