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金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卢金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翁文庆。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审理原告卢金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金花于2013年8月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卢金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金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郑 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