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聚波、翟利琴、杨玉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王聚波,翟利琴,杨玉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自刚,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玲,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聚波,男,汉族。被告翟利琴,女,汉族。被告杨玉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聚波、翟利琴、杨玉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