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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康亿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康亿工贸有限公司,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方仪文,刘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康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方仪文,经理。被执行人: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绍江,经理。被执行人:方仪文,女,1943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邦平,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仪文所有的开户在扬子银行芜湖官陡支行开户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