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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光远诉孙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远,孙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远,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发明,住双辽市。王光远诉孙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七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孙发明已被判刑。现王光远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