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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国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祝寿清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徐国亮,祝寿清,许银花,陈雪花,祝成宽,祝菁睿,丁水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负责人丁丽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亮。原审被告祝寿清。原审被告许银花。原审被告陈雪花。原审被告祝成宽。原审被告祝菁睿。法定代理人陈雪花,系祝菁睿母亲,身份情况同上。原审被告丁水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龙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国亮、原审被告祝寿清、许银花、陈雪花、祝成宽、祝菁睿、丁水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8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受理。中国人寿龙游支公司上诉称:丁水全是否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程序审查的范围,而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实体审查的范围。丁水全系徐国亮的驾驶员,这在徐国亮所提供的证据中已非常明确,因此,丁水全不具有被告资格。徐国亮在一审起诉状中虽列丁水全为被告,但并没有要求丁水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徐国亮此举意在规避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交通事故系因丁水全和祝国强(已死亡)不当驾驶造成,受害人徐国亮将丁水全列为被告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至于徐国亮和丁水全是何法律关系,丁水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案件实体处理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徐国亮选择在被告丁水全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