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13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丁五心与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五心,施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1334-3号申请执行人:丁五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施双龙,男,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1334-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