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832号原告: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天峰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秋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1920.50元,由原告奉化市金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