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执字第0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甘李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李涛,王红霞,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执字第00111-5号申请执行人甘李涛。申请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75号。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李涛、王红霞违约金565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77元、申请执行费748.42元。但被执行人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01×××17账户的存款46×××91.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顾爱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