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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甲、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陈某,某甲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付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乙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陈某、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