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安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宝儒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县安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莫宝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安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耀华,男,住融水县和睦镇兴隆街**号。被执行人莫宝儒,××,××年××月××日出生,壮族,住××××××××××××。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安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宝儒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安达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融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3701.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宝儒已按(2010)融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融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韦韩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