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路少华、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春,路少华,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95-2号原告张玉春,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少华,男,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12号。本院依法受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