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谈培坤、谈培德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培德,谭培坤,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3号原告谈培德。原告谭培坤。委托代理人钟援民,广州市龙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童心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时攀,被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峰早,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培德、谈培坤诉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讼争房屋现正被查封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培德、谈培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培德、谈培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谈培德、谈培坤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魏冬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