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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苑立刚与苑立成、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立刚,苑立成,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苑立刚,男,汉族,1941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心宏,系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立成,男,汉族,1945年2月20日生。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苑高华,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宋秀英,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立刚诉被告苑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立刚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马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