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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李某某,女,甘肃省华池县人。被告郭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李某某与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8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9月16日双方在蒿咀铺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7月26日生女孩郭欣怡,2010年6月15日生男孩郭槐源。2012年8月23日李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争吵打架后带女孩外出打工,后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大衣柜1件、三人沙发1付、单人沙发1对、茶几2件、电视机柜1件、彩电1台、音响1对、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4、户口本复印件2份。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郭某某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啸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