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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井战与尚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战,尚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陈井战,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莉(系原告配偶),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尚运良,个体户。原告陈井战诉被告尚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井战的委托代理人吴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运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井战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口头约定年利率15%,借条同时注明,到期不还,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故意躲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文未付。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被告尚运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被告尚运良向原告陈井战借款26000元,约定于2010年2月11日偿还,如逾期不还,支付违约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尚运良没有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井战借款给被告尚运良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陈井战支付借款后,被告尚运良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尚运良没有按时偿还借款,逾期已超过3年,其应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尚运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井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尚运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