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修成、许正宝与许正宝、徐中富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成,许正宝,徐中富,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王修成。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正宝。被告:徐中富。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成与被告许正宝、徐中富、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正宝、徐中富、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修成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金望礼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