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名称
陆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陆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被告史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爱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薛铁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