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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艳。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经区支行)与钱艳、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向农商银行经区支行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钱艳的追偿。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农商银行经区支行所有应付款项、被执行人钱艳以其购买的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11号-202室房屋(已办预售登记、未办房证)作价676991.18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农商银行经区支行偿付欠款678759.73元,农商银行经区支行也已出具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已履行完毕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钱艳所购买的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11号-202室房屋作价676991.1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其向农商银行经区支行所付款项。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威海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邵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