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康章国与徐美蓉、徐树录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章国,徐美蓉,徐树录,陈兴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康章国。委托代理人:张志明。被告:徐美蓉。被告:徐树录。被告:陈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章国与被告徐美蓉、徐树录、陈兴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章国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