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调确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虞叶挺、林航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叶挺,林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96号申请人:虞叶挺。委托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林航。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虞叶挺与申请人林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虞叶挺与申请人林航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航于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虞叶挺货款30000元,余款37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二、若申请人林航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申请人虞叶挺可自申请人林航逾期之日起要求申请人林航一次性支付全部所欠货款。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