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玉根与浙江泗州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根,浙江泗州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274号原告:王玉根。委托代理人:汤尚义。委托代理人:张桔。被告:浙江泗州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荣。委托代理人:薛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根与被告浙江泗州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根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玉根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