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南王村城外组村民,住该组。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