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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英与廖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