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英与廖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