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艳与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晋君清,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