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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柏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88号罪犯柏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10)鸠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