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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蔡云波,周琳,潘万权,陶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李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胜才,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蔡云波,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周琳,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潘万权,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陶小平,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被告蔡云波、周琳、潘万权、陶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蔡云波、周琳、潘万权、陶小平去向不明,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