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中法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邵世文等与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不服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文,邵世亮,邵业存,刘瑞献,刘元统,刘元琰,李雪梅,刘月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阳中法行初字第8号原告:邵世文。原告:邵世亮。原告:邵业存。原告:刘瑞献。原告:刘元统。原告:刘元琰。原告:李雪梅。原告:刘月兰。上述八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基亮,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富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梁运勇,系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晓枫,系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原告邵世文等8人不服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城区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世文、邵世亮、邵业存、刘瑞献、刘元琰、李雪梅、刘月兰及8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基亮、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运勇、杨晓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世文等8人向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城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没有答复。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原告邵世文等8人诉称:原告有本社土名沙洲、油麻地、白鹤垌、森林四等土地约92亩。认为2005年、2009年双捷镇政府称经上级政府批准征收,有弄虚作假、欺骗村民,勾结“地贩”非法买卖土地之嫌。原告2012年11月20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被告公开有否批准双捷镇政府征收上述土地,快三个月了仍不见答复。江城区人民政府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是否批准双捷镇政府征收原告座落土名沙洲、油麻地、白鹤垌、森林四等土地92亩及界址,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邵世文等8人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书已三个月不予答复;2、双捷镇政府与邵屋村经济合作社2005年、2009年《征地协议》,证明: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二是冒充社员签名同意;三是经济补偿未落实。3、土地土壤被破坏现场录像,证明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双捷镇政府和“地贩”用机械进行毁灭性破坏土壤结构。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经审查邵世文等8人寄来材料,我机关认为申请书提到的四土地涉及到第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未能对邵世文等八人作出答复。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机关在本案过程中,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邵世文等8人起诉我机关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邵世文等8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邵世文等8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因为涉及到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未能对邵世文等8人作出答复。证据2、3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一、原告邵世文等8人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邵世文等8人提交的证据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告邵世文等8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告江城区人民政府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江城区人民政府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开批准双捷镇政府征收邵屋社土名沙洲、油麻地、白鹤朗垌、森林四土地的亩数及界址。江城区人民政府收到上述申请书后没有答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江城区人民政府收到邵世文等8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依法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江城区人民政府虽辩解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本院对江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江城区人民政府对邵世文等8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邵世文等8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德印审判员 李 桥审判员 黄光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秋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