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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建民、赵俊侠诉李志军、杨晓平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赵俊侠,李志军,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93-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民,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赵俊侠,女,生于1972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李志军,男,生于1967年4月6日。被执行人杨晓平,女,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陇县人,农民,住陇县牙科乡鸡家庄村2组12号,身份证号610327197104161522。本院在执行杨建民、赵俊侠诉李志军、杨晓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志军、杨晓平赔偿杨建民、赵俊侠损失30000.00元,扣除已付的20000.00元再付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李志军、杨晓平负担受理费650.00元。李志军、杨晓平未履行,杨建民、赵俊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李志军、杨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本院对李志军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志军给付杨建民、赵俊侠赔偿款10000.00元及受理费650.00元,杨建民、赵俊侠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李志军、杨晓平在给付杨建民、赵俊侠赔偿款10000.00元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博 来源:百度搜索“”